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等四部门最近几天联合发布通知指出,自2022年9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根据本地区疫情形势和社会保险基金情况,进一步扩大缓缴政策实施范围覆盖区域内所有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和各类社会组织,使缓缴社会保险费的阶段性政策惠及更多市场主体
根据消息显示,四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主要是为了充分发挥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的效果,促进保险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
根据通知,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可允许企业在2023年底前分期或逐月缴纳缓缴的社会保险费逾期期间将免收滞纳金
通知强调,各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提供社保缴费查询和开具缴费证明时,将根据政策规定,认定企业在缓缴和逾期缴费期间为正常缴费状态,不得作欠费处理缓缴期间,企业应当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已依法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缴费情况认定为正常缴费同时,要积极配合当地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好职工落户,购房,购车,子女入学资格等政策的衔接
通知还要求进一步优化经办服务,主动对接符合缓缴政策要求的市场主体,简化业务流程,实现企业即申请即享受,减轻企业交易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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